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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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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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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西安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第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商标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

2、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园区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专利申请代理量超过1000件的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对依托平台,开展专利技术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挂牌,经评估有效的,按每个项目1000元给予平台奖励;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3、加大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力度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服务联盟发展,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依托平台以竞标采购方式,按每服务一家企业资助5万元标准给予机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

1、支持技术交易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鼓励采购科技服务

建立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产品目录。以创新券方式支持区内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通过西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尚未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过亿元以上(含),并纳入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并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2000元/家的奖励;认定2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3000元/家的奖励;以此类推,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1、给予新建平台建设资金支持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含国防类)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省级创新型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建站企业100万元无偿资助。

对于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以股权投资形式合作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平台,高新区可以优先股或普通股方式,给予平台最高5000万元投资支持。

2、给予已建成平台运营经费支持

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对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类平台,仪器设备共享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收入的10%(法定检测收入除外),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

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品贸易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标准化

1、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30万奖励;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15万奖励;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组(WG)所在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研制

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获批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名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陕西省或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市名牌复审认定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20155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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